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明枝、吴义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71号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赵孟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叶明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义才,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明枝、吴义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叶明枝、吴义才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应向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故不宜再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勇军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人民陪审员  沈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