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飞与四川欧阳福兴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田飞,男,生于1984年9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蔡思杰,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欧阳福兴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兴泰路196号。法定代表人罗群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飞与被告四川欧阳福兴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东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