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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民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76号原告:胡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江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村民。被告:刘某乙,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