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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洪福妹与陈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89号原告:洪福妹。被告:陈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福妹与被告陈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储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