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洪福妹与陈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89号原告:洪福妹。被告:陈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福妹与被告陈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储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