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史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46号原告:史某。被告:崔某。原告史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冀国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