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1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侯光华,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6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惠杨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祯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