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新喜与被告刘道江、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喜,刘道江,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87号原告:杨新喜,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泽雯,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江,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被告:王燕,女,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原告杨新喜与被告刘道江、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建新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新喜的委托代理人余泽雯,被告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道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新喜诉称,2013年7月18日被告刘道江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其妻子王燕外出旅游,约定15天后还清所借款项,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由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3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道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王燕辩称,被告刘道江借款2万元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具体借款我没有经手,所以具体借款的时间我也不知道,而且这2万元借款我们已经偿还了。被告刘道江是我丈夫,我和刘道江在2000年11月29日结婚,现在还是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道江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刘道江于2013年7月1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杨新喜现金贰万元,十伍天还上。”另查明,本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被告刘道江于2013年12月24日向原告偿还的借款20000元是被告刘道江向原告偿还的2012年9月28日的一份150000元借条中的借款,而不是本案借款20000。又查明,被告刘道江和被告王燕于2000年11月29日结婚,至今两被告还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2015)新民一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道江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刘道江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同时证人赵霞也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刘道江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刘道江在与被告王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故该笔借款20000元系被告刘道江和被告王燕的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刘道江、王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院在(2015)新民一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被告刘道江于2013年12月24日向原告偿还的借款20000元是被告刘道江向原告偿还的2012年9月28日的一份150000元借条中的借款,而不是本案借款20000,故被告王燕用2013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刘道江出具的一份收到20000元的收条辩称本案借款本金20000元已经偿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3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道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本案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道江、王燕向原告杨新喜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刘道江、王燕向原告杨新喜支付借款利息2340元。本案诉讼标的金额22340元,给付金额22340元,占诉讼标的金额的100%,案件受理费35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25元,由被告刘道江、王燕负担100%即179.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刘道江、王燕负担,退还原告杨新喜179.25元。上述给付款项合计22559.25元,被告刘道江、王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新喜支付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芊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