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枣阳市中天纺织有限公司、王磊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枣阳市中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西环二路西。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申请人枣阳市中天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分别为:3140005127748419,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3140005127748420,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3140005127748421,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30000元);3140005127748422,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元);出票人均为宜昌楚疆铸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均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均为荆州市劲力建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5月19日,到期日均为2015年11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枣阳市中天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黄鹤审 判 员 黄亚州人民陪审员 胡庆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灵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