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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终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恩平与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恩平,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恩平,男,生于1962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徐勇,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区昆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俊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万礼,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恩平因与被上诉人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恩平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恩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恩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恩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张天天审判员 罗德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