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何五莲与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五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五莲。上诉人何五莲因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五莲上诉称:上诉人于2012年10月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北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2012年8月28日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对上诉人何五莲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何五莲主张其于2012年10月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上诉人何五莲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依法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何五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