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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金英与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英,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英,女,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英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金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