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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梁小鹏、李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李红伟,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缘缘,女,1984年7月2日出生,系原告之妻。被告梁小鹏,男,1978年8月6日出生。被告李亚飞,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玉叶,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原告李红伟诉被告梁小鹏、李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伟的委托代理人梁缘缘,被告梁小鹏、李亚飞的委托代理人梁玉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伟诉称,我与被告梁小鹏系朋友关系,从2012年开始梁小鹏陆续向我借款,截至2014年12月累计借款10570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梁小鹏与李亚飞系夫妻关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梁小鹏、李亚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57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小鹏辩称,借款属实,数额上也没有什么异议,我只希望能够与原告协商,缓一段时间调解解决。被告李亚飞答辩意见同梁小鹏。经审理查明,被告梁小鹏于2014年9月8日向原告李红伟借款847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红伟现金捌万肆仟柒佰元整期限为6个月(84700元),到期未还自愿承担违约金壹万元。梁小鹏2014、9、8。2015年6月24日又向原告李红伟借款21000元,同时又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红伟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壹仟元整(1000元)。借款人:梁小鹏2015、6、24。此两笔款共计1057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梁小鹏向原告李红伟偿还借款28900元。下余76800元一直未还。另查明,2015年7月16日被告梁小鹏与被告李亚飞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李红伟提供借条两份,被告李亚飞离婚证等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梁小鹏分两次向原告李红伟借款105700元,二被告在庭审中也承认借款属实,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偿还了28900元,下余借款76800元一直未还。2014年9月8日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李红伟现金84700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未还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原告基于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768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提供的离婚证登记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原、被告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梁小鹏的此两笔借款视为二被告共同借款,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小鹏、李亚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红伟偿还借款本金768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614元、保全费1098元、共计3712元,由被告梁小鹏、李亚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烈贞审判员  张武杰审判员  张小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东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