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杨林森,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林森,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房产及车辆无法执行外,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自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