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连兴与被执行人李志尊、蔡申方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兴,李志尊,蔡申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120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兴,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王宏伟、许莲美,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申方,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尊、蔡申方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631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