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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奋飞与袁继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马奋飞。被执行人袁继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责令被执行人袁继平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继平在银行存款141287.50元(其中案件款137500元、诉讼费1825.00元,执行费1962.5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景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