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奋飞与袁继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马奋飞。被执行人袁继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责令被执行人袁继平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继平在银行存款141287.50元(其中案件款137500元、诉讼费1825.00元,执行费1962.5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景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