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二终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固镇富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固镇富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班荣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镇富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秦丰收,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诏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鲍恩保。上诉人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固镇富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关管辖的约定不明确,该约定应属无效。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审查固镇富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富利公司与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因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固镇县人民法院是级别管辖关系,而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无法准确预测诉讼中的标的额并通晓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故该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应为固镇县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王 璐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乐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