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双方已自行协商离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晓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元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