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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甲与被告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徐甲,蒙阴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562-2号原告李甲原告李乙被告徐甲被告蒙阴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名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责人张振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7562-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徐甲已向本院缴纳了与财产保全担保金相当的解除财产保全的保证金,故对被告的车辆继续扣押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Q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泽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