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王营林、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王营林,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9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负责人:刘信亮,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浩峰,该行员工。被告:王营林。被告: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诉被告王营林、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