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一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茌平双丰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与范恩增、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恩增,马强,茌平双丰热交换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恩增,男,汉族,茌平县瑞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强,女,汉族,茌平县瑞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上诉人范恩增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彬,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茌平双丰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胡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学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长静,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生波,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恩增、马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诉讼期间,上诉人范恩增、马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是上诉人范恩增、马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恩增、马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4元减半收取9762元,由上诉人范恩增、马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召勇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孙久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云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