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喻桂红与程刚、胡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喻桂红。委托代理人高树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解、撤诉、代领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程刚。被告胡连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桂红与被告程刚、胡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桂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桂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喻桂红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德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