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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喻桂红与程刚、胡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喻桂红。委托代理人高树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解、撤诉、代领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程刚。被告胡连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桂红与被告程刚、胡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桂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桂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喻桂红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德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