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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金元与王小林、王江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760-2号申请执行人江金元。被执行人王小林。被执行人王江南。本院在执行江金元与王小林、王江南(2015)金浦执民字第2760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林名下车辆已抵债给申请人,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7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永喜代理审判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严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