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执恢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青岛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薛龙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薛龙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邹灵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晓东,系申请执行人公司法务经理。被执行人薛龙岩。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龙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0月26日审结。该案(2006)李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5045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045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657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李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