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43号申请人: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街34门。组织机构代码:78317932-5。法定代表人:张前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际根,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申请人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200005122200422、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东泰兴水产品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4日,收款人为青岛德庆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