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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商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昊达桥梁附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昊达桥梁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华商初字第00075号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西园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彩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少宗、张成成,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昊达桥梁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东方东路163-10号(政新工业园10号)。法定代表人过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公司)诉被告常州昊达桥梁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达公司)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成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昊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邦泰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5日,他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定作合同,约定由他公司供给被告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计价方式为按货到当日上海西本¢8高线价格下浮100元/吨(含税、运费),付款方式每月月底结账,次月付清货款,如需方逾期付款则按所欠货款为基数日计千分之三违约金付给供方,直至结清货款为止,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各自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他公司按被告要求送货至南通路桥有限公司组建的南通路桥南通江海大道D标处,共计货款473109.34元,2013年11月4日,被告公司员工来他公���索取送货回单联与南通路桥公司对账,并在回单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付款10万元承兑汇票。余款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价款373109.3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日计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昊达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邦泰公司与昊达公司签订《钢网定作合同》1份,约定由邦泰公司供给昊达公司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600吨。送达地点为南通江海大道D标工地;计价方式为按货到当日上海西本¢8高线价格下浮100元/吨(含税、运费);付款方式及期限为每月月底结账,次月付清货款,如需方逾期付款则按所欠货款为基数日计千分之三违约金付给供方,直至结清货款为止。合同��订后,邦泰公司按约在2013年10月30日前供货合计价款473109.34元。2013年11月28日,邦泰公司向昊达公司开具了上述金额增值税发票。昊达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给付邦泰公司承兑汇票10万元,余款未给付,邦泰公司具状本院,形成此诉。审理中,邦泰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所欠货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上事实,有《钢网定作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昊达公司与邦泰公司签订的《钢网定作合同》合法有效,昊达公司结欠邦泰公司加工费用373109.34元事实清楚,有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邦泰公司要求昊达公司支付剩余加工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月月底结账,次月付清货款,如需方逾期付款则按所欠货款为基数日计千分之三违约金付给供方,直至结清货款为止。最后送货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按照约定,应于2013年12月1日前结清全部货款。邦泰公司自愿按结欠货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低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昊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常州昊达桥梁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款373109.3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571.60元,合计9991.60元(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昊达桥梁附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陈教智人民陪审员 徐  惠  春人民陪审员 李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