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盛物业公司与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风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才。被告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王栋已缴纳物业服务费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乡县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朝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