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杏银与林雅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杏银,林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郭杏银,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林雅莉,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郭杏银与被执行人林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雅莉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郭杏银借款200000元及公告费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雅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雅莉应在2015年4月15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雅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郭杏银尚有款项200200元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雅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杏银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