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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丘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324号原告:丘某,女,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520。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018。原告丘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较少沟通,生活习惯各不相同,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因生活小事发生争吵。加上被告吸毒,参与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利用原告信用卡还赌债两万多元。同时,被告终日无所事事,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任。结婚以后,家庭生活开支全部由原告支付,致使原告颇感身心破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共1000元,小孩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孩子的将来会造成很大影响。若只是经人介绍的话,我也不用和原告谈了两年恋爱才结婚。争吵不代表不能沟通。对于吸毒一说,我否认。信用卡还赌债是因为生意上的失败而亏损,不单是赌博的原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按传统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人在被告住所与被告家人一同居住,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但两人也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5月期间,原告再次与被告发生争吵,其后原告离开双方的共同住所,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恋爱一年多后才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两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并生下一个儿子,感情也较好。原告主张被告有吸毒和赌博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见,原、被告之间只是因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并不存在严重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及子女着想,还是可以和好的。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练新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赖丽娴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