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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福生与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生,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200号原告张福生,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588号。组织机构代码:17219063-X。法定代表人刘生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晓宽,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黄县。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朱怀生,经理。被告张永刚,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87226411-8。法定代表人张利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生与被告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新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生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