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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葫芦岛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12号原告葫芦岛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娜,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芳,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葫芦岛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葫芦岛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怡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