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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本利、权秀红、梁本刚、梁青国、梁成华、梁俊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本利,权秀红,梁本刚,梁青国,梁成华,梁俊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85号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机构代码:16927850—X。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腾达,男,汉族,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梁本利,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权秀红,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梁本利配偶。。被告梁本刚,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梁青国,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梁成华,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梁俊山,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本利、权秀红、梁本刚、梁青国、梁成华、梁俊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本利、权秀红、梁本刚、梁青国、梁成华、梁俊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本利、权秀红、梁本刚、梁青国、梁成华、梁俊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2297元,由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崔付权代理审判员  李勇才人民陪审员  李泽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