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新林与被告徐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林,徐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307号原告胡新林,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小迪,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子诣,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睿,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爱东,江苏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洪晓,江苏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新林与被告徐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新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新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5元,减半收取9582元,由原告胡新林承担。审判员 吴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