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吴开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华,吴开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王伟华。被申请人吴开荣。申请人王伟华与被申请人吴开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开荣所有的牌号为苏13528**号变型拖拉机一辆进行查封,保全限额为4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开荣所有的牌号为苏13528**号变型拖拉机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贲慧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