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05-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街***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X村*组。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巷**号。刘XX、刘XX与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4)白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白水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的执行标为61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4)白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