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钟一青与广西金谷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一青,广西金谷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钟一青。委托代理人林毅、刘德龙(实习),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金谷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安定街*号。法定代表人黎声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一青与被告广西金谷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一青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一青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一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是40.5元,由原告钟一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弦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