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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志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余志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怡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余志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志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余志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偿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他费用合计11695.75元(利息计至2015年2月7日止,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相关规定从2015年2月8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