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与梁梅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伯,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杭杭。被告:梁梅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梅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倩人民陪审员  王健人民陪审员  杨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