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闫红新与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新,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545号原告闫红新,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被告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新诉被告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红新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