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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晖,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