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诉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南陵县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晓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晓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诉保字第00032-1号申请人:南陵县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施勇。被申请人:张晓玲,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南诉保字第00032号诉前保全的裁定,现由于申请人南陵县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南诉保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晓玲名下皖B×××××的保全(保全价值140000元之内)。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