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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谷城县文化馆与陈道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城县文化馆,陈道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谷城县文化馆。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09821162-2。法定代表人李春阁,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钱光森,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道军,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委托代理人彭庭勇,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县文化馆与被告陈道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县文化馆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道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县文化馆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城县文化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谷城县文化馆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冬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