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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1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熊新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206-2号申请执行人熊新家。申请执行人沈新跃。被执行人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北腾飞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729号民事判决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730号民事判决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以(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729-1号民事裁定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730-1号民事裁定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7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腾飞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咸安区浮山办事处太乙村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咸安国用(2012)字第2029号、咸安国用(2012)字第2030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腾飞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腾飞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咸安区浮山办事处太乙村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咸安国用(2012)字第2029号、咸安国用(2012)字第203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昌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