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王奎山与冯诗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山,冯诗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721号原告:王奎山,男,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冯诗坤,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山与被告冯诗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奎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奎山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奎山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