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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弋志刚。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志勇。被执行人龚志勇。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12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给付其案款1637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志勇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龚志勇、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海尔空调设备进行查封。2014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志勇、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海尔空调设备(详见质押清单)予以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因该标的物在拍卖会上无人参与竞价,致使该标的物流拍。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另案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立典当有限公司协商,将此标的物交付陕西鼎立典当有限公司以物抵债,并由陕西鼎立典当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龚志勇、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所欠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的案件款及实际支出费用结清后,现属被执行人龚志勇、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海尔空调设备归陕西鼎立典当有限公司以物抵债。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另案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立典当有限公司完善了案款的交付手续。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12177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