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建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谢建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霍联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总工会大厦。负责人:程志平,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谢建徽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鉴于该案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洪金雄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金辉、人民陪审员宋玉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洪金雄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