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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齐亚凤诉邹天勇、李峰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亚凤,邹天勇,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197号申请执行人齐亚凤,女,汉族,1961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宝富,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邹天勇,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原告齐亚凤诉被告邹天勇、李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亚凤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邹天勇、李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齐亚凤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