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与李叶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李叶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负责人:陈国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正甫,该支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莫宏欢,该支行办事员。被告:李叶欣,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诉被告李叶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岑剑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