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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委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胜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委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被执行人姜胜国。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胜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姜胜国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站东路前网新村13幢401室(所有权证号:300090)房产及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站东路前网新村13幢502室(所有权证号:300093)的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姜胜国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辉路86弄19号【所有权证:沪房地青字(2009)第012353号】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目前正由本院另案依法处置中。被执行人姜胜国在温州禾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2000047415)、温州市站东印刷包装厂(注册号:330302000100882)分别持有股权,被执行人姜胜国在温州三益眼镜厂(注册号:330304000037629)持有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被本案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管理费44404.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胜国名下的房产目前均正由本院另案依法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姜胜国名下持有的股权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委字第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超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