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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鹏与张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张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胶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革荣,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张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3448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