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鹏与张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张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胶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革荣,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张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3448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