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执行人贺某某,住德令哈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某某在建行德令哈河东支行的账号,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 谦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正 凯 来源:百度“”